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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闭周德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闭周德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闭周德,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横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闭道访,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闭世浩,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闭周德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闭周德及其辩护人闭道访、闭世浩到庭参加了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9日0时许,被告人闭周德窜至贵港市普罗旺斯小区西南面的红绿灯人行道处,趁覃某不备之机,将覃某放在电动车脚踏板上的1个手提包抢走,包内有1台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苹果6手机、现金200多元人民币、覃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之后,被告人闭周德通过修改覃某淘宝、支付宝的密码,使用覃某的支付宝给手机充值、购物、贷款共计人民币9966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闭周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闭周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一、鉴定部门对被盗手机所作的价格认定不客观,不符合鉴定规则,属无效鉴定。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闭周德犯抢夺罪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闭周德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三、被告人闭周德使用被害人覃某的支付宝进行透支消费及贷款的金额,不应列入其抢夺的犯罪数额,应属民事借贷关系。四、被告人闭周德属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9日0时许,被告人闭周德窜至贵港市普罗旺斯小区西南面的红绿灯人行道处,趁覃某不备之机,将覃某放在电动车脚踏板上的1个手提包抢走,包内有1台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现金人民币2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闭周德通过修改覃某淘宝、支付宝的密码,使用覃某的支付宝给其使用的手机充值话费170元,使用支付宝蚂蚁花呗消费人民币3996元购买小米手机四台,通过支付宝蚂蚁借呗分别在赣州快乐分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000元、4800元,共计人民币9966元。案发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害人覃某理赔,赔付了现金人民币4165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闭周德的家属自愿代其赔偿覃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覃某对被告人闭周德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闭周德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闭周德涉嫌抢夺一案,由被害人覃某于2016年7月9日报案至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闭周德于2016年12月6日在广西横县国际商贸城B9-2栋-303号房被抓获归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闭周德,1986年4月29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到应负刑事责任年龄。4、协查复函,证实经横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查询公安信息系统,未发现被告人闭周德在该辖区内有违法犯罪记录。5、卓悦通讯保修单复印件,证实:由被害人覃某提供,其被抢的银色苹果6手机于2015年6月21日购买,购买价格为人民币5700元。6、覃某支付宝账号流水账单,证实:由被害人覃某提供,其支付宝自2016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25日的消费使用情况。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港北区荷城小学路口人行道,被告人闭周德指认丢弃手提包的现场、抢夺现场,被害人覃某指认支付宝的交易记录。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1台苹果牌iphone6手机(无实物)进行成本法鉴定,得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400元。9、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闭周德无业在家,家庭收入主要靠其打工。闭周德曾给其1台小米牌手机使用。10、被害人覃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7月9日凌晨在荷城小学路口红绿灯非机动车道被一名男子抢了一个手提包,包内有400多元现金、1台银色苹果6手机等物品。同时证实其手机被抢后,绑定的支付宝共被用于充值话费、贷款、购物共用了9966元,贷款是转入*周德的支付宝账户。因其购买了支付宝的盗刷险,2016年7月25日,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理赔了4165.98元,这笔钱已经直接由支付宝扣付了抢其手机男子在蚂蚁花呗消费的款项,男子使用其支付宝蚂蚁借呗贷款的钱款尚未归还给贷款公司。11、被告人闭周德的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7月在贵港市一个路口红绿灯处抢了一名女子的1个手提包,包内有1台苹果6手机、现金200多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来其使用抢得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操作,开通了抢得手机的手机卡,再通过修改覃某的支付宝、淘宝密码,使用覃某的支付宝向其手机卡充值话费170元,用覃某的支付宝在蚂蚁花呗透支3900多元购买了4台小米手机,后以3200元的价格在咸鱼网上出售。其还使用覃某的支付宝在蚂蚁借呗分两次贷款了5800元。12、谅解书,证实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闭周德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了覃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覃某对被告人闭周德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闭周德从轻处罚。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已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闭周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闭周德在抢夺犯罪得手以后,明知被害人手机支付宝里的钱财不属其所有仍套取并据为己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通过修改被害人支付宝密码的方式,暗中套取被害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仅指控被告人闭周德犯抢夺罪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闭周德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闭周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闭周德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鉴定中心所作的手机价格认定不客观,不符合鉴定规则,属无效鉴定的辩护意见,经查,鉴定中心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进行评估符合法律规定,所作出的价格认定具有权威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闭周德犯抢夺罪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证据锁链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指认照片、书证等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闭周德趁被害人不备,抢夺被害人手提包的事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夺罪,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闭周德使用被害人覃某的支付宝进行透支消费及贷款的金额,不应列入其抢夺的犯罪数额,应属民事借贷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闭周德在抢夺犯罪得手以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修改被害人支付宝密码的方式,使用被害人的支付宝给其手机卡充值,还通过蚂蚁花呗、蚂蚁借呗购买商品及贷款的行为,符合盗窃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不属民事借贷关系,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闭周德属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闭周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千元,余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冬瑜人民陪审员  梁燕波人民陪审员  闫京建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志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