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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与王惠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王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3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金勇,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聪,职务,该公司法务人员。被执行人:王惠军,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本院在执行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与王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与王惠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冀030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送达15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陈建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多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