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云龙申请执行李春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龙,李春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996号申请人:张云龙,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沙后所镇。被执行人:李春奎,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沙后所镇。张云龙申请执行李春奎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云龙于2016年9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兵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