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翟广义与周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广义,周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607号原告:翟广义,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周宣,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翟广义与周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翟广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广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翟广义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