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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希建与铜仁市碧江区环北街道办事处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希建,铜仁市碧江区环北街道办事处,张仁伍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79号原告:黄希建,男,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铜仁地区农机公司退休职工,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幼平,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仁市碧江区环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光金,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赐,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锦,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环北办事处司法所所长,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第三人:张仁伍,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公务员,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黄希建与被告铜仁市碧江区环北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张仁伍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黄希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希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希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黄希建负担,退还原告黄希建1200元。审 判 长  张 莎人民陪审员  文发章人民陪审员  彭智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庆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