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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58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亮则诉黄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则,黄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民初5803号之三 原告张亮则。 被告黄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丁,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则诉被告黄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则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亮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为1442元,由原告张亮则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刚 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 人民陪审员  郭小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