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海昌与刘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昌,刘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064号原告杨海昌,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刘一峰,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昌诉被告刘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海昌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