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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海昌与刘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昌,刘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064号原告杨海昌,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刘一峰,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昌诉被告刘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海昌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