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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个体,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个体,住凌海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3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赵 博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忠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