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孝成、邢连云等与李孝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成,邢连云,李孝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722号原告李孝成,男,汉族,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邢连云,女,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孝成之妻。被告李孝堂,男,汉族,64岁,住太康县,系原告李孝成之兄。原告李孝成、邢连云与被告李孝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李孝成、邢连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按原告李孝成、邢连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孝成、邢连云负担。审判员 史红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