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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钟冬慧、任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钟冬慧,任萍,黄晓东,黄汉江,赵兰,刘春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2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761948454。负责人:张海东,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柱,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冬慧,男,1984年3月8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任萍,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黄晓东,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黄汉江,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赵兰,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被告:刘春利,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告钟冬慧、任萍、黄晓东、黄汉江、赵兰、刘春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包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项旭旸代书记员 郑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