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龚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373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龚涛,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11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龚涛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6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龚涛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龚涛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6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龚涛尚欠罚金26000元。二、终结本院(2017)川011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凌云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