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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某华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华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16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华,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华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华和田某1经商议,决定冒充便衣警察,以查获他人涉嫌违法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并准备了假的警察证、手铐、仿真枪、照相机等作案工具,在珠海市三灶镇三次实施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具体为:1.2017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华驾驶车牌号为闽C×××××的小汽车,伙同田某1(另案处理)来到珠海市三灶镇实发新村唐人街旁一栋出租楼下,二人拦下被害人邱某,亮出假警察证,称二人系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分局便衣警察,以查获邱某涉嫌嫖娼为由,将邱某带上车,拷上手铐,往珠海市香洲区方向行驶,在车上要求邱某缴纳罚款人民币6000元。邱某信以为真,在珠海市南屏镇一银行柜员机上取现人民币5000元给被告人胡某华,又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给被告人胡某华。被告人胡某华和田某1收到钱后将邱某放走。事后,被告人胡某华分得���款人民币3000元,田某1分得2800元。2.2017年3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胡某华驾驶车牌号为闽C×××××的小汽车,伙同田某1来到珠海市三灶镇映月路湛新川龙车行旁,二人拦下被害人赵某1,亮出假警察证,称二人系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分局便衣警察,以查获赵某1涉嫌无证驾驶、所使用的摩托车牌为套牌为由,要求查验赵某1的身份证。赵某1称身份证在公司宿舍,被告人胡某华和田某1随赵某1来到珠海市红旗镇美得理乐器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被告人胡某华随赵某1进入宿舍,田某1在外等候,被告人胡某华要求查验宿舍中其他几人的身份证,其中包括赵某1的叔叔赵某3,中途还打电话要求田某1带枪上来,以威吓赵某1及其同事。查验完身份证后,被告人胡某华又将赵某1带下楼商议,要求赵某1缴纳罚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胡某华还把枪拿出来增加威慑力,要求赵某1���下认可使用假牌照的保证书。赵某3信以为真,和赵某1在一银行柜员机上取款现金人民币8000元交给田某1。被告人胡某华称要留下证据,要求赵某1带上手铐,手持保证书,站在摩托车,田某1用相机给赵某1摄像。被告人胡某华和田某1离开前,还要求赵某1一个月内不能离开珠海,随传随到。事后,被告人胡某华分得赃款人民币4800元,田某1分得3200元。3.2017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华和田某1实施完上述犯罪后,又驾驶车牌号为闽C×××××的小汽车来到珠海市三灶镇实发新村唐人街旁一栋出租楼下,二人拦下被害人李某1和,亮出假警察证,称二人系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分局便衣警察,以查获李某1和涉嫌嫖娼为由,将李某1和带上车并戴上手铐,往珠海市香洲区方向行驶,在车上要求李某1和缴纳罚款人民币6000元。李某1和信以为真通过电话向亲友借钱,但无人肯借,被告人胡某华和田某1见骗钱无望,便将李某1和放走。另查明,2017年3月20日,被害人赵某1报案,2017年3月21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珠海市南屏镇发现涉案闽C×××××号车,便进行布控,后在被告人胡某华准备开走该车时将其抓获,被告人胡某华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过田某1。被告人胡某华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打电话联系田某1至珠海市南屏镇兴业公司巴士站,并在公安人员带领下到该巴士站指认田某1,公安人员因此将田某1抓获。经对被告人胡某华人身及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现金人民币2200元、白色魅族手机一部、Exilim牌相机一台、仿真手枪两支、手铐一副、闽C×××××号别克汽车一部及车辆行驶证一本、被告人胡某华的驾驶证一本。闽C×××××号别克汽车登记在案外人李某2名下,该车及车辆行驶证已发还李某2。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邱某、赵某1、李某1和的陈述;2.被告人胡某华的供述;3.证人田某1、江某、赵某2、赵某3、黄某、李某2的证言;4.邱某提交的手机微信支付截图;5.赵某1提交的建设银行交易明细;6.黄某提交的工作证模板;7.李某2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随车物品行驶动态记录表、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身份证、委托书;8.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9.珠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简易记录表、现场图、平面示意图、照片;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1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13.搜查笔录;14.扣押、发还及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清单;15.现金缴款单;16.物证照片、现场照片;17.现场检测报告书;18.办案说明;19.到案情况说明;20.鉴定意见:珠公(金)认(枪)字[2017]0001号《仿真枪认���书》;2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22.物证:仿真手枪二把、手铐一副、相机一部、魅族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200元(上述物品均暂存小林派出所)。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华伙同他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系冒充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华已着手实施第三单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至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单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依法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系一般立功,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查获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应用于退赔被害人;查获的Exilim牌相机一台、仿真手枪两支、手铐一副,��犯罪中使用,予以没收;查获的白色魅族牌手机一部及被告人胡某华的驾驶证一本,不宜认定为犯罪工具,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二、查获的现金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应退赔被害人邱志泉九百二十五元、退赔被害人赵某1一千二百七十五元;责令被告人胡某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邱某人民币四千八百七十五元、退赔被害人赵建人民币六千七百二十五元;查获的Exilim牌相机一台、仿真手枪二支、手铐一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判员  曹文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逸翩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