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邱华明与德阳市人艺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小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华明,德阳市人艺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华明被执行人:德阳市人艺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小波本院在恢复执行邱华明与德阳市人艺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小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启动了对被执行人王小波名下川FQ50**奔腾牌小型汽车一辆的评估拍卖程序,因处置上述资产期间较长,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845-848号以及(2015)旌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凭此裁定向有管辖权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