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毛文莉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莉,丁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732号申请执行人:毛文莉,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南通星野商贸有限公司驻北京服务处经理,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丁胜峰,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申请执行人毛文莉与被执行人丁胜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0106民初2119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丁胜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毛文莉房屋租金六十万元;二、丁胜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毛文莉违约金四万五千元;三、驳回毛文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丁胜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28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4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丁胜峰名下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无房产、股权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丁胜峰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4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27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二〇一八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