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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墨刚、李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墨刚,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79号申请执行人许墨刚,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李雪,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许墨刚与李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当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矿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