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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行申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王纪国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纪国,海宁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申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宁市海洲东路548号。法定代表人严国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鸣杰,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宁,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纪国,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宁市海州西路226号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戴锋,市长。再审申请人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申请人王纪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行终1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高 杰审判员 危辉星审判员 黄金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圣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