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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11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德���与杨进模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昭,杨进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11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德昭,女,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赵镇。被执行人:杨进模,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清江镇。申请执行人唐德昭与被执行人杨进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川0121民初2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13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180元、执行费23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进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16)川0112执813号,执行标的本金为28120000元及逾期利息,已执行到位343000元,尚欠本金27830071.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进模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执813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到期债权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唯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