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朱雪飞与扬州臻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富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扬州臻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富强,杨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61号原告:朱某,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袁云江,扬州市江都区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臻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麾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向前,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田应龙,扬州市江都区辉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慧清,扬州市江都区辉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富强,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被告:杨跃,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朱某与被告吴叔明、扬州臻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富强、杨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经批准免交。审 判 员 蒋杂云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竹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