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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恢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军与被执行人曹树龙、曾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军,曹树龙,曾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80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军,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树龙,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曾星,男,1987年9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新军与被执行人曹树龙、曾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2011)江宁民初字第3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曾星应支付张新军欠款500000元,曹树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曹树龙、曾星进行了财产查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曹树龙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86号×××室房屋,但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新军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曹树龙、曾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嘉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