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晏泽远与王安启、黄凤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泽远,王安启,黄凤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813号原告晏泽远,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白建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安启,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黄凤连,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泽远诉被告王安启、黄凤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泽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泽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泽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晏泽远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堪生人民陪审员 祝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应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