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执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通拉嘎申请执行李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284-2号申请人通拉嘎,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锡林区苏尼特街南6街坊锡林区宿舍楼01312号。被执行人李金荣,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二连浩特市廉租楼3号楼1单元3楼东户。本院在执行通拉嘎申请执行李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李金荣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50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晓鑫执行员 李伟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