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洋洋、牟子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洋洋,牟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120号申请执行人:徐洋洋,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牟子云,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徐洋洋与牟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牟子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徐洋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洋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12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羽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