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潘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戎州路东段2-4号2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75660758-2。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勇,国,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客户服务部工作员,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石燕街税务所宿舍,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潘涛,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涛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潘涛达成和解���议,约定如被执行人潘涛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案款38000元,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放弃本案其他一切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茂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