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科超申请执行杨志飞、方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科超,杨志飞,方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224号申请人杨科超,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杨志飞,男,1977年5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方兰英,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科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志飞、方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终结(2016)内0624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