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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乔星与任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星,任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833号原告乔星。被告任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星与被告任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星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