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乔星与任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星,任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833号原告乔星。被告任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星与被告任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星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