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与罗玉华、马红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罗玉华,马红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599号原告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农彭家山村。法定代表人张翠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葛明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罗玉华,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马红星,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玉华、马红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罗玉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堪生人民陪审员 祝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应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