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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颉颉、纪春辉与潘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颉颉,纪春辉,潘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344号原告:江颉颉,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纪春辉,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潘红,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俊,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颉颉、纪春辉与被告潘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江颉颉、纪春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颉颉、纪春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颉颉、纪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江颉颉、纪春辉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