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颉颉、纪春辉与潘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颉颉,纪春辉,潘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344号原告:江颉颉,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纪春辉,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潘红,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俊,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颉颉、纪春辉与被告潘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江颉颉、纪春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颉颉、纪春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颉颉、纪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江颉颉、纪春辉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