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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郝红柳、保定市新市区恒鑫工艺香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红柳,保定市新市区恒鑫工艺香厂,胡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郝红柳,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保定市新市区恒鑫工艺香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西闫童村。主要负责人高永红,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已病故)。被执行人胡立青,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高永红之夫)。申请执行人郝红柳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新市区恒鑫工艺香厂、胡立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