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明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77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明礼,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梅州市梅江区。2011年因犯破坏电力设施罪、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明礼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肖明礼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明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肖明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量刑建议无异议,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明礼来到梅州市梅江区广梅路43-1号,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1商住一体的“向荣烟酒经营部”,盗得西凤白酒二瓶、衡水老白干白酒一瓶。2017年5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明礼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和胶钳来到梅州市梅江区南门商业广场,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敏商住一体的“聚友商行”,实施盗窃时被陈某敏发现,肖明礼随后逃跑,在逃离店铺几百米后被陈某敏控制住,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肖明礼抓获归案,并从现场扣押肖明礼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螺丝刀一把,胶钳一把,液压剪钳一把、手套一双。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明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肖明礼被抓获的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释放证明,被害人张某1、王某1的陈述,证人曹某1、余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肖明礼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明礼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明礼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明礼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明礼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明礼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肖明礼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明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螺丝刀一把,胶钳一把,液压剪钳一把、手套一双,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睿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