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80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冶勒色与席海地者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勒色,席海地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580号原告:冶勒色,男,1985年10月1日生,回族。被告:席海地者,女,1989年2月6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冶勒色与被告席海地者离婚纠纷一案中,冶勒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勒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冶勒色承担。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隆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