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冶勒色与席海地者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勒色,席海地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580号原告:冶勒色,男,1985年10月1日生,回族。被告:席海地者,女,1989年2月6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冶勒色与被告席海地者离婚纠纷一案中,冶勒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勒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冶勒色承担。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隆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