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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子平、康金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平,康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刑初8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子平,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康金兰,女,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宁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茹、汝永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正月,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夫妇在××县家中用煤末、氮钾复合肥、硫磺、铁屑按一定比例配制成黑色粉末,再用易拉罐、纸筒、红泥土等物品制造”易拉罐泥花”约700个,含黑火药约73.64千克;制造”纸筒泥花”约1300个,含黑火药约386.62千克。后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泥花”内部火药中检出钾离子、硝酸根离子和硫离子,火药种类为黑火药。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夫妇在家中被宁城县公安局大明派出所民警查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办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3、侦查实验笔录、检查笔录;4、证人王某2、王某3、尹某、李某1、李某2、李某3的证言;5、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无视社会公共安全,非法制造黑火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正月,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夫妇在××县家中用煤末、氮钾复合肥、硫磺、铁屑按一定比例配制成黑色粉末,再用易拉罐、纸筒、红泥土等物品制造”易拉罐泥花”约700个,含黑火药约73.64千克;制造”纸筒泥花”约1300个,含黑火药约386.62千克。后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泥花”内部火药中检出钾离子、硝酸根离子和硫离子,火药种类为黑火药。上述制造含”黑火药”成份的”泥花”除被二被告人部分自用外,均卖给或送给当地村民及亲属,在正月十五前后燃放。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夫妇在家中被宁城县公安局大明派出所民警查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14日宁城县公安局大明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2017年2月1日至2月11日,大明镇一棵树村一组村民王子平、康金兰夫妇在家中利用煤末、硝酸钾、硫磺、铁屑等物品制造并出售”泥花”。2017年3月8日宁城县公安局决定对王子平、康金兰非法制造爆炸物案立案侦查。(2)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宁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家中的煤末、硝酸钾、硫磺、铁屑等制造”泥花”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3)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在家中用煤末、氮钾复合肥、硫磺、铁屑等物品制造”泥花”2000个,其中”易拉罐泥花”700个,”纸筒”泥花1300个。二被告人累计制造黑火药460.26千克。(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无前科。(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鉴定意见证实,在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制造的”易拉罐泥花”和”纸筒泥花”内的火药中检出钾离子、硝酸根离子和硫离子,火药成份为黑火药。3、证人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0日,也就是农历正月十四,他到他二哥王子平家拿了20多个”泥花”。当天晚上就在自家大门口点着放了。2月11日和2月12日,也就是正月十五和正月十六,他又到王子平家拿一些泥花,这两天每次都拿20多个,不到30个,这样一共拿了有七、八十个,不到一百个。他二哥和二嫂都没要钱,是白送给他的,这些”泥花”都是他二哥、二嫂制作的。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0日和2月11日,也就是农历正月十四和正月十五,他在他二哥王子平家拿了50多个”泥花”,在接会时都放了,这些”泥花”是他二哥、二嫂一起做的。5、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1日,也就是农历正月十五他在王子平家花500元钱买了100个”泥花”,是王子平制作的。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0日,也就是农历正月十四的下午,他到王子平家看见王子平和他老伴康金兰在制作”泥花”,院里摆放制作好的”泥花”大约七十多个,5元一个,他买了30个,正月十五燃放了。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记不清是2017年2月10日还是11日了,他给王子平打电话,让他给留50个”泥花”,5元一个,王子平还多送他5个,又少要10元,共花了240元,当天晚上他让他儿子XX用电动车把这些”泥花”拉回家,在正月十五燃放了。他不知道”泥花”是王子平自己制作的,还是王子平和他老伴康金兰一起做的。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0日、11日,也就是正月十四、十五那两天,当时准备接灯会,图个热闹。他就开车到王子平家买了点”泥花”,好像5元钱一个,他买了200元钱的,王子平媳妇给装上的”泥花”,都是纸筒”泥花”,当天晚上接灯会就直接燃放了。8、被告人王子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和我老伴康金兰从今年正月初六开始制作”泥花”,一直做到正月十五,共制作2000来个。我们一共制作了两种”泥花”,一种是”纸筒泥花”,一种是”易拉罐泥花”。”纸筒泥花”是用直径为10厘米、长度20多厘米的纸筒为外包装,两端用红泥土封实,中间部分装火药,在火药和红泥土之间加点谷糠将两样东西隔开。火药是我和我老伴配制的,主要成份是氮钾复合肥、硫磺、煤粉末,里面再加上铁粉,在一端的红泥土中间预留一个小孔,用来放引线,这样一套流程下来”泥花”就算完成了。另一种是”易拉罐泥花”,做法和”纸筒泥花”一样,区别就是外包装和火药的量不一样,这个外包装是杏仁露的易拉罐做的,火药量也比”纸筒泥花”少很多。配制火药的煤粉末是用自家的块煤用粉碎机粉碎的,引线是早年间留下来的,氮钾复合肥、硫磺、铁粉是我老伴康金兰在天义镇卖的。配制火药就是混合,不需要炒制,没有危险。我们制造”易拉罐泥花”大约有700个,”纸筒泥花”大约有1300个。”易拉罐泥花”3元一个,”纸筒泥花”5元一个,这2000多个”泥花”都已经处理了,有的卖了,有的送人了,还有不少自己燃放的,去了成本一共挣了2000多元。9、康金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份我和丈夫王子平坐车去天义买了几袋硫磺粉、几袋硝酸钾、几袋铁屑,又花50元买了一把引线。后来我俩又买了一些纸筒,平时自己积攒了一些空易拉罐,粉碎机是前年买的,本来是用来粉碎粮食的,现在用来粉碎煤面子。把材料和工具准备好后,我就和我丈夫王子平在家开始做泥花,一共制作了2000多个。配制火药就是把粉碎好的煤面子放进一个大锅里,再加上硫磺、硝酸钾和铁屑,用铁锨把这些东西搅拌均匀之后,就成火药了,具体放多少我不知道,都是王子平按比例配制。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无视社会公共安全,非法制造黑火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所制造的含黑火药成份的”泥花”均用于生产、生活所需,所涉及的爆炸物品数量虽然达到应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可不认定为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王子平、康金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子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康金兰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丽敏审 判 员  白东平人民陪审员  邱树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