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11民初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文浩宇与朱未、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浩宇,朱未,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234号之一原告:张文浩宇。被告:朱未。被告:张磊。原告张文浩宇与被告朱未、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张文浩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朱未、张磊的告诉。本院认为,张文浩宇自愿申请撤回对朱未、张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浩宇撤回对被告朱未、张磊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张文浩宇负担。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