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异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白子兰等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子兰,胡小川,顺义区北务镇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异9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白子兰,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异议人(被执行人):胡小川,男,1941年11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顺义区北务镇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王各庄村。负责人:XXX。本院执行的顺义区北务镇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各庄村委会)与白子兰、胡小川一案,白子兰、胡小川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白子兰、胡小川称,王各庄村委会与我方解除《土地承租协议书》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已生效,我方曾写信给王各庄村委会,通知其我方不履行,请王各庄村委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其不申请执行,直接违法将我方及合作人王伟杰于2016年12月28日驱逐出涉案大棚,导致我方与王伟杰发生财务纠纷,经仲裁裁决,造成我方损失54393.29元。我方对涉案土地的租金已支付到2017年6月30日。故请求王各庄村委会赔偿我方因违法驱逐我方的合作人造成的损失54393.29元,并返还我方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6月30日我方付的案涉地租金33995.64元。本院查明,王各庄村委会与白子兰、胡小川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1649号仲裁裁决,王各庄村委会依据该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异议人白子兰、胡小川提出申请执行人王各庄村委会的行为违法,要求赔偿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范围,故对其异议申请,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子兰、胡小川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星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