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桂婵、王明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桂婵,王明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193号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孙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于桂婵,女,1963年9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明远,男,1963年5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桂婵、王明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元由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沃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德烨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