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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国荣与钟小凤、戴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荣,钟小凤,戴宣辉,刘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894号原告:梁国荣,男,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被告:钟小凤,女,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现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戴宣辉,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现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刘晓明,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荣诉被告钟小凤、戴宣辉、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荣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梁国荣负担。审判员  林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清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