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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井兰与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井兰,孙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425号原告:吴井兰,女,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孙海燕,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井兰与被告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井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庆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