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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和松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和松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和松,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和松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和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郑和松来到阳新县王英镇附坝村上郑组后背山山场祭祀。郑和松点燃火纸、香和燃放鞭炮等后离开山场,由于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未燃尽的火纸引燃附近的茅草,从而引发山林火灾,造成阳新县王英镇附坝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和王志明等个人承包的油茶被烧。经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6.9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26公顷;灌木林地13.14公顷。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郑和松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和松已赔偿被害人王志明人民币31000元,取得阳新县王英镇附坝村的谅解。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阳新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郑和松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经该局调查认为,建议对被告人郑和松可适用非监禁刑处罚。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证明、说明、受理报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森林火险等级证明、气象资料证明、照片等书证,证人乐俊根、乐祥德、余孝有、乐祥炉、郑安财、郑和武、柯凯钦、李正国、王花、郑安树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志明、王定农的陈述,被告人郑和松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和松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林场使用明火祭祖,过失引起火灾,导致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1.26公顷、灌木林地13.14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和松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 宇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文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