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二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二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1409号申请人: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道口岸。法定代表人:高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秀琴,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郭二平,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郭二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金额为200万元)对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二平银行账户资金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霞代理审判员 张俊青人民陪审员 王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