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郧西县城关镇洪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与韩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城关镇洪达装饰材料经营部,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城关镇洪达装饰材料经营部。所在地:郧西县城关镇天河建材市场B区*栋***号。经营者杜克武,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韩波,生于1979年2月12日,居民。郧西县城关镇洪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与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城关镇洪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韩波已按(2016)鄂0322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