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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郧西县城关镇洪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与韩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城关镇洪达装饰材料经营部,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城关镇洪达装饰材料经营部。所在地:郧西县城关镇天河建材市场B区*栋***号。经营者杜克武,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韩波,生于1979年2月12日,居民。郧西县城关镇洪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与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城关镇洪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韩波已按(2016)鄂0322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