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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高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高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民初337号 原告郭某某。 被告高某某。 被告马某。 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内0627财保1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告马某在乌兰木伦镇补连塔村享有的补偿款1.5万元予以扣留。现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某在乌兰木伦镇补连塔村享有的补偿款1.5万元的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马某在乌兰木伦镇补连塔村享有的补偿款1.5万元的扣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治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撖宇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