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绍柱与赵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绍柱,赵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689号原告:姜绍柱,男,1947年12月11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赵风春,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原告姜绍柱与被告赵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姜绍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绍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绍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绍柱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