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邸建松与张学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建松,张学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529号原告邸建松,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学博,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晋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邸建松与被告张学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邸建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建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邸建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邸建松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红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