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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邸建松与张学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建松,张学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529号原告邸建松,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学博,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晋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邸建松与被告张学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邸建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建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邸建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邸建松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红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