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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高向伟与张荣久、闫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向伟,张荣久,闫国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577号原告:高向伟,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祥,内蒙古天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内蒙古天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荣久,男,1946年4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闫国山,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通辽市。原告高向伟与被告张荣久、闫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高向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向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向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高向伟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