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代旭与郑州九全十美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旭,郑州九全十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251号原告:代旭,男性,汉族,1997年0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郑州九全十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7号楼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584209829。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旭与被告郑州九全十美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代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代旭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旭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