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魏帮伦诉被告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帮伦,张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285号原告:魏帮伦,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康、王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张洪,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魏帮伦诉被告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魏帮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帮伦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魏帮伦负担。审判员 谢光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