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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陈永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陈永文,张秀妹,黄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7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漳平市。负责人苏东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笙,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罗清云,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永文,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张秀妹,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建生,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永文、张秀妹、黄建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依据生效的(2017)闽088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永文与张秀妹名下有银行存款和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拔被执行人张秀妹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永文、张秀妹名下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福昌阁1幢405号的商品房(所有权证漳房009919号,已限制登记和办理抵押权登记),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陈永文、张秀妹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亚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巧红(代)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http:?/??/?205.9.0.7?/?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3&Gid=20234&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05592640&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3_3#m_3_3?)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