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卢健将、潘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卢健将,潘丹,南京泰盛迪家具厂,南京安舜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晨,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多奇、康燕文,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健将,男,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潘丹,女,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南京泰盛迪家具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孟鹤路**号*幢。经营者:卢健将,男,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南京安舜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四层。法定代表人:李本冲。被执行人:张晨,女,1986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余梅,女,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卢健将、潘丹、南京泰盛迪家具厂、南京安舜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晨、余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92781.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余梅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XXXX室不动产,并已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南京泰盛迪家具厂名下不动产已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现尚未分配。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卢健将、潘丹的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793400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顺光审判员 沈 烈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