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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学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8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学文,男,汉族,1992年9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释放,2017年2月23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2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徐学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网吧内,趁失主李某某睡觉之机,扒走李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的现金700元后逃离现场。2017年1月24日,徐学文在重庆市南川区某网吧被民警捉获。案发后,被告人徐学文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700元。被告人徐学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学文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学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徐学文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七百元发还失主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喻建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