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与被申请执行人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96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公民身份号码2305031956********,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园***单元***室。被执行人于xx,公民身份号码2305031959********,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岭东矿荣工队退休职工,住双鸭山市岭东东湖社区21委xx组门市房。关于李德申请执行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3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1800.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德与被执行人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03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用377.00元,由被执行人于xx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龙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