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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纪赞尚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纪赞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86393420-4。负责人赵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纪赞尚,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纪赞尚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处,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国涛